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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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 第 二 節 分校分部之設立及管理
( 112年10月31日)
第 17 條
學校之分校及跨直轄市、縣(市)設立之分部,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