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三 章 變更 第 三 節 合併
( 112年10月31日)
第 26 條
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
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相關學校進行合併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