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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三 章 變更 第 三 節 合併 ( 112年10月31日)
第 30 條
合併後之私立學校應於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定、修正;其有特殊原因者,得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延長,最多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