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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四 章 停辦 ( 112年10月31日)
第 36 條
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其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本校妥善保存。

學校停辦時,應即將學校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妥善整理後,公立者,點交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機構保存;私立者,點交停辦學校所屬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學校保存,並於該學校恢復辦理時返還之。

學校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合併後新設或存續之學校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