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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104年05月06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