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104年05月06日)
第 9 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得逕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