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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 105年05月06日)
第 3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後,每三年至五年辦理一次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並得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專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