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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 105年05月06日)
第 6 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

前項評鑑指標、評鑑基準,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