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學校為兼顧班級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及相關人員完備融合教育支持網絡,提供普通班教師與身心障礙學生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心障礙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支持教師班級經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提供諮詢或訓練服務。
四、身心障礙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與設備。
五、身心障礙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學校應提供相關人力執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試務作業。
六、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導。
七、提供親師溝通及合作所需之協助與諮詢。
八、提供辦理戶外教育所需之人力。
九、提供融合教育之專業增能。
前項第二款人力資源及協助,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後,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