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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6 條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相關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
四、前款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之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及復健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

前一學年度有申辦特殊教育方案者,應另載明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