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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9 條
學校於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期間,應規劃專屬之服務空間,並指派教師專責辦理與特殊教育方案有關之各項事務。

學校應就執行特殊教育方案教師之需求,提供行政、教學、輔導及評量之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