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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1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