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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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學校(園)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