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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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21 條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依各教育階段課程設計、學生學習、潛能及優勢能力發展需求之實際需要,設置專用教室、視聽設備、無障礙設施、教材教具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