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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4 條
學校實施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