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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建教合作制度 ( 110年06月16日)
第 15 條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