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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 ( 110年06月16日)
第 17 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二、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三、訓練證明之發給。
四、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
五、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六、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

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

建教生為未成年人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簽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

第一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