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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建教生權益保障 ( 110年06月16日)
第 22 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