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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建教合作制度 ( 110年06月16日)
第 7 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
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
三、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