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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二 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 110年05月26日)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配合產業發展,提供學生職場實作學習及產學合作,得辦理建教合作;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學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