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三 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 110年05月26日)
第 17 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