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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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三 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 110年05月26日)
第 17 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