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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五 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 110年05月26日)
第 33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指標、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