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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七 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 110年05月26日)
第 42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