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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七 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 110年05月26日)
第 48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