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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八 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 110年05月26日)
第 50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