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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八 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 110年05月26日)
第 54-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前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前條規定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前條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