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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八 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 110年05月26日)
第 55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