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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二 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 110年05月26日)
第 7 條
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小學部。

依前二項規定所設之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