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於每年七月前辦理分發作業。
(二)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之直升入學,應於前目免試入學前辦理;直升錄取之學生,應經書面聲明放棄後,始得報名參加免試入學。
二、特色招生:
(一)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報到後之各班、科有餘額時,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辦理續招。
(二)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
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各就學區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