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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110年06月30日)
第 17 條
各就學區之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亦不得移列調整至其他入學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