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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110年06月30日)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國民中學學生適性輔導工作,協助並督導國民中學辦理學生適性選擇適當入學方式,並建立對學校訪視及考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