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自行協調以其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三)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報備查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於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