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之範圍及學校分配共同就學區免試入學招生名額之方式如下: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劃定緊鄰就學區之鄉(鎮、市、區)為共同就學區者:
(一)國中學生應以其具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就學區(以下簡稱原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並依原就學區之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位於共同就學區之學校得分配其招生名額,供原就學區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
二、依第四條第二項劃定緊鄰就學區全區為共同就學區者:
(一)國中學生應以原就學區或共同就學區擇一區參加免試入學,並依各該就學區之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位於前目國民中學所在鄉(鎮、市、區)之學校得分配其招生名額,供原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內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
因戶籍遷徙或其他特殊理由,須變更就學區者,應於免試入學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向擬參加免試入學之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始得於變更後之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