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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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104年03月04日)
第 3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就讀空中大學者,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