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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104年03月04日)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