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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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 102年10月24日)
第 8 條
受考核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有不服者,得自收受考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主管機關應自接受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並通知申復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