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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 102年10月24日)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學校,得給予獎勵;四等以下之學校,依本法處分,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減少或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或補助經費,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