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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2年10月25日)
第 10 條
審議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