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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10年08月12日)
第 23 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得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

學生得就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影本,向學校申請驗證,經審核與正本無異者,應在該影本加蓋學校相關章戳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