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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10年08月12日)
第 3 條
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四、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