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前,向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無需繳納就學費用:
一、因病須長期療養或懷孕,持有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二、因服兵役,持有徵集令或服役證明。
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間為一學年,學校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屆期未返校就學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學生持有徵集令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經保留錄取資格者,不得申請緩徵;其因病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延長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
學校應將保留錄取資格之學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