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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27日)
第 2 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沿用原校名者,於本法施行後有變更類型、群科類別,或學校合併、改制時,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變更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