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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27日)
第 3 條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者,由受分發學校校長直接發給教師聘書。但聘期屆滿之續聘,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