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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27日)
第 7 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學校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級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