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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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103年01月03日)
第 11 條
學校申請設立或變更科、學程,經核准者,應將設立或變更後之科、學程擬招生名額及班級數等相關事項,納入招生資料,依本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