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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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9年10月30日)
第 4 條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