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非營利方式為原則,其收費依營運成本計算。年度營運有賸餘款者,全數作為推廣教育設施、設備及教學品質之改善。
前項收費之項目,包括人事費、材料費、設施或設備之維護費、清潔費或其他必要之費用。
推廣教育經費之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之。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各項費用百分之九十;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開班上課時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各項費用百分之五十;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者,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