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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 103年01月08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補助就學費用查核,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時,應通知各該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其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