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111年07月04日)
第 12 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或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