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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111年07月04日)
第 6 條
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室)主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日間部: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日間部教學組長之規定。
(二)進修部: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進修部組長之規定。
二、輔導處(室)主任: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前項規定,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之。